■拍卖过程
在某次拍卖会上,一房产标的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等优点,引起了众多竞买人的激烈竞价。在经过10多轮的加价并在竞买人甲举牌后,没有其他竞买人再行举牌,于是,拍卖师在3次报价后落槌。但当拍卖工作人员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交竞买人甲签字时,其却拒绝签名,并要求退还保证金。于是双方发生争议,最后诉诸法院。
■争论焦点
竞买人甲认为,虽然自己在众多竞买人中最后一个举牌,拍卖师也落下了拍槌,但根据《拍卖法》第52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而其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因此,拍卖就没有成交,拍卖行应退还其保证金。
拍卖行认为,根据《拍卖法》第51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因此,此次拍卖已经成交,而签署《成交确认书》是成交后的一个程序,对于竞买人甲不予退还保证金。
■专家意见
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要约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合同便告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为要约邀请。”拍卖师报出标的的起拍价与拍卖公告的性质相同,其对象不确定,且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价格也不确定,应属于要约邀请。其次,竞买人的举牌因其内容(价格)具体确定且表明经拍卖人承诺,其举牌行为应为要约。最后,拍卖师的落槌表明其同意竞买人要约的表示,属于承诺。因此,经过以上3个阶段,至拍卖师落槌,承诺生效,合同已经成立。
《成交确认书》是为了方便履行合同、方便举证而将合同的内容书面化,而不签署《成交确认书》实质上是合同成立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